券商诉讼统计股票配资
(2024.07.27-2024.08.04)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进展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为科技)于2024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葛旭艳因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已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142,495股转入长城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已触发强制平仓程序。故长城证券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葛旭艳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葛旭艳于2024年7月2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41,500股,减持均价6.37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前,葛旭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142,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84%;本次权益变动后,葛旭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000,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葛旭艳女士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1执恢160至174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拍卖、变卖公司股东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埃得伟信”)、叶玫、乔旭东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埃得伟信、叶玫、乔旭东向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分别履行已生效的(2016)沪黄证执字第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执行证书中确定的义务以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粤传媒限售流通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粤传媒合计14,590,617股限售流通股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将被司法拍卖、变卖的埃得伟信、叶玫、乔旭东持有的粤传媒限售流通股合计14,590,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埃得伟信、叶玫、乔旭东均非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海证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于2016年12月2日发行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洪业02,证券代码:136853,以下简称“系争债券”),公司为系争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基金”)管理的产品持有面值为人民币59,898,000元的系争债券。后因洪业化工与其他28家关联企业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博道基金管理的产品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博道基金代表管理的产品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55,283,904.19元。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867元,由原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8,867元,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纬股份)于2024年7月29日获悉,公司股东李广元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公司股东李广元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笔质押融资合约构成违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融资人李广元及保证人李广胜提起诉讼,并于近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的标的为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持有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41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48%),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所持公司股份降至33,097,215股,剩余股份将于2024年8月12日10时至2024年8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本次拍卖或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持有的公司60,41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8.48%,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64.61%)已拍卖并于近日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公司于近日收到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关于股票过户及继续拍卖的告知函》获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60,417,400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占公司总股本8.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中安科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超过1%暨股份拍卖成交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因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89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成功司法竞拍所致,本次竞拍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鉴于天泽3号为资产管理计划,无法直接参与网络司法竞拍,因此天泽3号委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代其参与竞拍活动。近日公司收到天风证券送达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中恒汇志持有公司的3,889万股股票的质押和冻结;被执行人中恒汇志质押给天风证券的3,889万股股票为天风证券所有,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天风证券代天泽3号竞买的中恒汇志所持公司的38,89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已最终成交。该部分股份目前尚未完成过户,后续该部分股份将扣划至天泽3号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前,天风证券持有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100%股权,天风资管为天泽3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集团”)为天风证券控股股东,三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91,539,95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62%。本次权益变动后,天泽3号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将增加38,89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宏泰集团与天风证券、天风资管预计将合计持有公司430,429,95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97%(具体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权益变动超过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由“15.34%”降至“13.98%”(计数在尾数上的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7月14日,公司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89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被天风证券代天泽3号成功竞拍,成交价格75,602,160元,本次竞拍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近日公司收到天风证券送达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中恒汇志持有公司的3,889万股股票的质押和冻结;被执行人中恒汇志质押给天风证券的3,889万股股票为天风证券所有,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天风证券上述拍卖事项已最终成交,后续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89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将扣划至天泽3号名下。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019年12月,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就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分别签署了《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签署的公告》。由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均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于2023年10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京0105民初50915号);公司起诉张晶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京0105民初509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在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5民初5091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8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判决情况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1)
来源: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和子公司石河子市恒朗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朗投资)投资的杭商锦带2号私募投资基金因其管理人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并成立了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组成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恒朗投资投资的霍尔果斯神州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中企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报告期内未能按计划开展相关的清算工作,根据有关临时合伙人会
议决议,拟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有关投资款及其他应收款、暂不解散。
公司子公司恒朗投资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于2022年9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州易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神州易桥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恒朗投资持有的易桥基金10,000万元合伙份额的收购对价,诉求金额合计10,590.85万元。2023年2月,恒朗投资向法院申请追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法院已于2023年10月作出有关的民事判决,判决神州易桥支付恒朗投资上述收购对价及律师代理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查封资产解封的公告(编号:临2024-025)
因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投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与昆吾九鼎前员工尤紫雨劳动纠纷案,公司所属资产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以下简称“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于2021年3月8日起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昆吾九鼎为被告及原告(双方互诉案,两案合并审理)。
涉案的金额:4,240万元。
裁定结果:2024年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民初1354号,准许尤紫雨、昆吾九鼎撤回起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民初1354号之一,裁定解除对上述31套房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经公司查询,上述房产已解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尤紫雨与昆吾九鼎就劳动纠纷事项提起互诉,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昆吾九鼎银行基本账户4,240万元资金自2019年2月14日起被冻结;2020年12月底,公司主动申请自愿将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为昆吾九鼎提供担保,予以置换被冻结的资金;2021年3月8日,被冻结资金解除冻结,上述房产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2024年5月15日,尤紫雨、昆吾九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4年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民初1354号,准许尤紫雨、昆吾九鼎撤回起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民初1354号之一,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701室、702室、703室、705室、706室、707室、708室、709室、710室、711室、712室、713室、715室、716室、717室、718室、901室、902室、903室、905室、906室、907室、908室、909室、910室、911室、912室、913室、915室、916室、917室,共计31套房屋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经公司查询,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已解封。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将于2024年9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涉案的金额64,782,991.35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2024年7月3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2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吴明建;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原告与第三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42,196,600元,截至2022年5月5日的违约金8,001,108.31元,以及以42,196,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虹口法院对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3月3日正式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执行回款146,330.36元,执行案件于2023年8月3日终结执行程序。目前,被告存在应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长江星股份转让对价款,该款项已被冻结。第三人未通过诉讼形式向被告主张债权。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4年7月9日裁定冻结长药控股名下银行存款64,782,991.35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4,782,991.35元,以及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2,196,6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2、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将于2024年9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上海义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7)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阳新材)投资的“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以下简称:“历山1号基金”)原管理人上海义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义合”),在作为管理人期间未能按照《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上海义合返还历山1号基金已付的基金管理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受理了本案(详见:临2022-50号公告)。2023年12月,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2】沪仲案字第2177号),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以下裁决:1.本案本请求仲裁费52470元(已由公司预缴),由公司承担80%即人民币41976元,由上海义合承担20%即人民币10494元。上海义合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10494元;2.对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3.对上海义合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反请求仲裁费由上海义合自行承担(详见:临2023-062号公告)。
公司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仲案字第2177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特47号】,根据《受理通知书》关于公司诉与上海义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金融)近日接到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旗控股”)通知,获悉金世旗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司法冻结情况发生变动,具体如下:金世旗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解除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86%。在本次解除司法冻结的股份中,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30,0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金世旗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36,179,847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3.37%。在本次司法冻结的股份中,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236,179,847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司法冻结期限为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上述解除司法冻结系根据金世旗控股相关协议解除财产保全;司法冻结系金世旗控股合同纠纷被执行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世旗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包括本次司法冻结股份在内,后续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姓名: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是;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2,719,518,080股,38.82%;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0股,0%;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2,589,518,080股,36.97%。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先融期货)全资子公司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津03民初143号)。
原告: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乔登辉;
被告:闫慧;
被告:白水县龙泉西河洗煤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关煤业)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先融风管)签署《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先融风管向北关煤业预付部分煤款,北关煤业限期(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5月31日)向先融风管供应满足一定质量标准和数量煤炭,期限内北关煤业不向第三方私自销售。《煤炭购销合同》签订后,先融风管陆续向北关煤业预付239,505,000元煤款。因北关煤业未如约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双方随后签署了多份补充协议,延长北关煤业的供货期限,但北关煤业仍未如期足额供货,也未退还预付款。其后,北关煤业与先融风管对账后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确认截至2023年7月18日,先融风管对北关煤业享有的未获清偿主债权为223,878,728.00元,并约定北关煤业分十六期以现金或煤炭销售回款清偿。若北关煤业未按清偿计划还款,先融风管有权单方宣布清偿计划提前到期,要求北关煤业清偿全部主债权,并按未清偿主债权金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债务清偿协议》签订后,北关煤业陆续通过白水县龙泉西河洗煤有限公司向先融风管清偿2200万元,自2023年12月21日后,未再有清偿,已构成违约。截至起诉日,北关煤业尚欠先融风管201,878,728元,先融风管宣布上述债务提前到期,北关煤业应当全部清偿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就上述债务,乔登辉以其持有的北关煤业100%股权做质押担保,北关煤业以其所持有的编号为C6100002010101120078921采矿权做抵押担保,先融风管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乔登辉、闫慧夫妇、白水县龙泉西河洗煤有限公司、介休市大丰煤化有限公司亦签订担保合同为北关煤业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请求和理由: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201,878,7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以201,878,7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所持有的编号为C6100002010101120078921采矿权行使抵押权,对该采矿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持有的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行使质权,对该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4年7月29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了先融风管对北关煤业总债权余额为201,878,728元;各方明确了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占用费和迟延履行计算利息计算方式;各方明确了连带担保责任及违约责任;各方明确了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北关煤业及各担保方承担。因介休市大丰煤化有限公司未参与调解,先融风管已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本次诉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调解书内容明确了债权金额及资金占用费等计算方式,明确了还款计划,达成司法调解对实现北关煤业债权清收产生积极影响,目前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涉及金额20,187.87万元,其中预付款本金为17,267.72万元,前期违约金2,920.16万元。截至2023年底,公司对于账面预付款本金部分17,267.72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8,633.86万元。达成调解后,如北关及各担保方按照调解书内容积极履约,将对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7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龙股份)于2024年7月29日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函告,获悉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新世纪公司、杨志茂先生等主体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涉及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粤01执952号。前述执行案件系由于新世纪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融资产)广东省分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被中信金融资产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杨志茂先生等主体系相关融资的保证人。本次冻结系广州中院对新世纪公司、杨志茂先生前期已质押予中信金融资产广东省分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目前新世纪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债务偿还等工作。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合计持有公司448,410,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5%,本次冻结6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本次冻结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阳银行)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14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名城)等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因合同纠纷,公司将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未按(2022)黔民终1304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该笔债权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分行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20蓝光CP001”债券本金5000万元、支付债券利息325万元及违约金10880572.5元。涉案金额:6438.06万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待开庭(2024.7.1)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四川蓝光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8执45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6378166.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涉诉金额:7652.92万元。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待开庭(2024.4.30)
来源: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2023年4月,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及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收到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增加仲裁请求仲裁通知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就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美丽生态建设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37,095,377.77元。2023年5月,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厦仲裁字20230370号《裁决书》,仲裁委裁定由美丽生态建设向华夏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仲裁费等合计37,518,157.23元。2024年4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闽01执恢7号《网络拍卖通知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10时至2024年5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美丽生态建设名下的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因无人出价,上述房产均已流拍。2024年6月,公司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结果获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10时至2024年6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美丽生态建设名下的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均已拍卖成交。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闽01执恢7号、(2024)闽01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买受人已缴清拍卖价款,法院裁定如下:1、原登记在美丽生态建设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5层01室、15层06室、15层07室、15层08室、15层09室的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平华所有。2、原登记在美丽生态建设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277号福满家园5#楼101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晓琳所有。3、原登记在美丽生态建设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277号福满家园5#楼102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美燕所有。4、原登记在美丽生态建设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277号福满家园5#楼202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俊海所有。5、原登记在美丽生态建设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277号福满家园5#楼302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灵丹所有。上述不动产相对应的原所有权证及其他权证作废,不动产上原查封的效力因执行拍卖而消灭,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涉及拍卖物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美丽生态建设和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5.53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7.5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6.63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涉案的金额(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1,883,467.9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涉案的金额(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69,400,000元及利息4,051,265.75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涉案的金额(牵头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行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114,900,000元及利息5,188,200.69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公司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7,727.39万股的股份已于近日分别过户至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农商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农商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农商行)、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农商行)名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同时预计减少公司202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2.33亿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临2024-10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30日新增累计诉讼(仲裁)金额32,358.6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46,492.24万元的22.09%。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1,853.74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504.88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32,274.74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83.88万元。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武汉迪马智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纠纷案2022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迪马智睿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担保合同并发放贷款,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等贷款偿还签署有《最高额保证合同》。近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起诉前述两公司,要求偿还截至2024年4月29日本息及律师费,并要求行使相关抵押担保权和保证担保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纬二路支行就与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一”)于2024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郑州银行长椿路支行就与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二”)于2024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郑州银行长椿路支行就与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军领、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三”)于2024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4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案件一。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等;2.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对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2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分别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2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分别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5.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3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6.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3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7.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持有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8.被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借款本金43,441.8337万元及利息等;2.被告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被告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对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4.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对被告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对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件三。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0)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4年7月11日至今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2笔,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50,652.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60%。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0.00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50,652.10万元;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50,652.10万元,已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0.00万元。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607,265.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62%。
1、立案时间:2024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诉新乐市蓬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九歌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增志、张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787.40万元。一审审理中。
2、立案时间:2024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食品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989.12万元。一审审理中。
3、立案时间:2024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厦门银祥肉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食品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006.12万元。一审审理中。
4、立案时间:2024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陆支行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敖大国、陈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690.66万元。一审审理中。
5、立案时间:2024年7月。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025.28万元。一审审理中。
6、立案时间:2024年7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兴化市富堡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兴化市菊香水产品养殖场、周登峰、江苏红膏大闸蟹有限公司、汤宝传、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11.99万元。一审审理中。
7、立案时间:2024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诉湖北三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敖大国、陈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0.00万元。一审审理中。
8立案时间:2024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陆支行安陆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敖大国、陈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0.00万元。一审审理中。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281民初9079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无锡分行”)。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被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公司”);
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被告:陆克平,实际控制人;
被告:郁琴芬,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主债务情况:2023年9月8日,光大无锡分行与阳光股份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无锡分行向阳光股份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2.5亿元,授信期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4日,光大无锡分行与阳光股份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11950万元、1305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两笔贷款的借款利率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4.35%,按月结息、一次还本。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货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款人的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监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或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4日光大无锡分行按约放款11950万元、13050万元。保证担保情况:(1)2023年9月8日,阳光集团公司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光大无锡分行签订锡光一部银保综2023第0063B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阳光股份公司《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3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5亿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2)2023年9月8日,阳光控股公司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光大无锡分行签订锡光一部银保综2023第0063B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阳光股份公司《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3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5亿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3)2023年9月8日,陆克平与光大无锡分行签订锡光一部银保综2023第0063B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阳光股份公司《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3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5亿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4)2023年9月8日,郁琴芬与光大无锡分行签订锡光一部银保综2023第0063B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阳光股份公司《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3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5亿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3.借款合同履行情况:公开网站显示阳光股份公司存在他行诉讼,光大无锡分行认为阳光股份公司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第10款、第16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故以起诉的方式宣告贷款提前到期。4、律师服务费情况:光大无锡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80万元。
诉讼请求和理由:1、阳光股份公司向光大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950万元,期内欠息(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43318.75元,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以本金11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2、阳光股份公司向光大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050万元,期内欠息(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47306.25元,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以本金13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3、阳光股份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80万元;4、阳光集团公司、阳光控股公司、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1、2、3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股份公司、阳光集团公司、阳光控股公司辩称:对光大无锡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计算方式无异议,对光大无锡分行主张的律师费80万元,因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及发票,不予认可。陆克平、郁琴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江阴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光大无锡分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江阴法院认为:光大无锡分行诉称事实有《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涉诉截图、利息清单、法律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归还政府转贷资金知晓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函、法律服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服务费损失,贷款合同对于此项费用的负担有明确约定,虽然案涉律师服务费尚未实际支付,但必然会产生,结合本案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20万元,光大无锡分行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陆克平、郁琴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息于行使诉讼权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六百八十八条、六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1950万元、期内欠息(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43318.75元,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以本金11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3050万元、期内欠息(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47306.25元,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以本金13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案年利率4.35%再上浮50%计算);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服务费损失20万元;四、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分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9625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253元,由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4号)
(一)桐乡市安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安豪”)与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东原”)、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及其他相关方分别签署了关于长沙东原启城项目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债务协议等。桐乡安豪认为长沙东原未能依约归集和转付资产收益等,故申请仲裁要求长沙东原及迪马股份解除全部交易文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他相关方提供连带责任等。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下称“农行金牛支行”)与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望浦”)、成都鸿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鸿望”“共同还款人”)分别就郫都35亩签署项目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迪马股份为此签署了保证合同。农行金牛支行认为前述项目借款已到期,成都鸿望、成都望浦未足额偿还借款,故其起诉借款方及共同还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相关担保方对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实现上述郫都项目抵押权。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书(2024)湘01执3279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渝05执1174号,桐乡安豪及农行金牛支行已根据诉讼(仲裁)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我司及其他诉讼(仲裁)书中载明的义务主体,履行本案诉讼(仲裁)通知书所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来源: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
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戴自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020年6月28日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签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00000852),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894.76万元,借款期限15年,约定执行浮动利率:执行5年期以上LPR,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5年期以上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日的LPR重新确定;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按还本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借款用途:置换广州农商行贷款;根据合同第7.4.3.1条约定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
2020年7月7日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签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00000914),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200万元,借款期限15年,约定执行浮动利率:执行5年期以上LPR,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5年期以上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日的LPR重新确定;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按还本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借款用途:支付建设工程款;根据合同第7.4.3.1条约定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2020年6月28日,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出质人身份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44100720200001046),质押合同约定以特许经营权出质(权利质押清单编号441007202000001046),为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作质押担保,并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8日办妥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08572913001023193848、08583001001024336736),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8775万元。2020年6月28日,被告二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戴自觉以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200005220),被告二、被告三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8775万元。原告依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00000852、44010420200000914)的约定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8日发放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94.76万元、人民币2200万元到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还本计划附表》,被告一应于2023年12月20日向原告分别归还两笔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58万元、30万元,但被告一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依据借款合同第3.7.1条,被告一已构成违约。依据借款合同第5.1条、5.3条,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三被告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4年1月9日提前到期。
诉讼请求和理由:1、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4537600元及正常利息81866.03元、罚息1426.25元、复利2.92元,合计人民币54620895.2元(欠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戴自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江南新区南部污水处理厂首期及配套污水主干管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收益权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诉请暂合计为54620895.2元。诉讼理由: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危及原告权益,为了维护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书》(2024)苏02民初255号等法律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
被告1: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2: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宿迁印象黄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5:江阴恒瑞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告6:江苏裕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7:江阴惠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8:江阴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9:江苏顺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被告10: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1: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被告12:陆克平;被告13:郁琴芬;被告14:陆宇;被告15:孙宁玲。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偿还江阴行借款本金59820万元,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贷款利率(1年期/5年期以上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的1.5倍计收逾期还款利息,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日;2、判令被告2偿还江阴行借款本金16500万元,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贷款利率(1年期/5年期以上LPR基础上加45个基点)的1.5倍计收逾期还款利息,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日;3、判令被告1向江阴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万元;4、判令被告2向江阴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5、判令原告就诉请1、2、3、4对被告2的库存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原告就诉请1、2、3、4对被告2在10个银行账户内的抵押物销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原告就诉请1、3就被告3对宿迁市众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届期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2持有的海安农商行股权质押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1名下1处的不动产变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2、4对被告2名下7处不动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4名下22套预售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5名下1处房地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6名下1处房地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7名下5套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8名下13套预售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14、15名下1处不动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10、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4名下抵押给原告的6767.75亩苗木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11、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10名下抵押给原告的4335.77亩苗木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12、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12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7.2176%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3、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14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2.284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4、判令被告11就原告就诉请1、3诉承担连带责任;15、判令被告12、13(陆克平、郁琴芬)、被告14、15(陆宇、孙宁玲)就原告就诉请1、2、3、4诉承担连带责任;1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
来源: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与开晓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2022年11月,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法院已立案。
(2)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年11月,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3月,法院恢复执行立案。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3)与何巧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1)2017年9月、10月,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与出质人何巧女先后开展了两笔以“东方园林”为质押标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合计6.5亿元(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初始投入金额合计6,500万元),公司以所持产品份额的到期资产净值为限承担有限补偿责任。自2018年10月、2019年4月起,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且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补仓构成违约。违约发生后,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出质人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与资金支付协议》,约定出质人应当于2022年7月31日前履行其债务,但出质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2023年4月,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于获取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6月,法院已立案执行。2023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2)2017年7月17日,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与出质人何巧女开展了一笔以“东方园林”为质押标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合计3亿元(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初始投入金额合计3,000万元)。因出质人对截至2020年10月29日的未偿还本金2.4亿元(含公司自有资金投入2,400万元)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做出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2022年12月,已完成质押标的股票的司法拍卖处置,法院于2023年7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2024年1月,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4)与秦朝晖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022年11月,由于秦朝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5)与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以下简称“苏州茂裕”)。 2022年10月,已完成质押标的股票的司法拍卖处置。由于前述处置方式不足以实现债权,公司对苏州茂裕提起普通程序诉讼。2023年4月25日,公司 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被告邱茂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3年7月27日,深圳中院出具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邱茂国提起上诉,省高院于9月27日出具终审裁定书,驳回被告邱茂国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深圳中院于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2023年11月,法院做出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6)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损害赔偿纠纷。2022年9月,法院驳回原告民生加银的起诉。同月,民生加银提起上诉;2023年3月,上诉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受理法院,2023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7)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22年3月,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将质押股票以物抵债,且股票现已过户至公司。2023年1月,飞马投资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裁定确认。2023年3月,法院裁定终结飞马投资破产程序。
(8)与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策”)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2年10月,质押标的股票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公司申请将质押标的股票以物抵债,且股票现已过户至公司。2022年11月,由于前述处置方式不足以实现债权,且融资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公司与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北京信合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仍处于破产程序。
(9)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城证券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产品”)与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交易到期后,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未及时向长城证券产品支付回购资金及利息。2022年10月21日,长城证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以公司和债券发行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偿付回购交易融资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约2,934万元。2023年2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23年5月6日,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长城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长城证券提起上诉。本案于2023年9月二审开庭审理。202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与曹永贵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2016年9月,公司与出质人曹永贵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金贵银业”,初始交易金额为5,000万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2019年11月,公司对曹永贵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2022年4月,该案已完成质押股票的处置,且法院已出具结案裁定。由于前述处置方式不足以实现债权,公司于2023年10月对曹永贵提起普通程序诉讼。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7年6月,公司分别与出质人曹永贵开展了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金贵银业”,初始交易金额合计为14,196万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2019年11月,公司对曹永贵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2021年3月,该案已完成质押股票的处置,且法院已出具结案裁定。由于前述处置方式不足以实现债权,公司于2023年10月对曹永贵提起普通程序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11)一创投资与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能联”)合同纠纷案。 2016年7月,一创投资以增资的方式向上海欣弗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2,706.03万元,大族能联作为第三方出具股权收购承诺;此外,大族能联需按照相关承诺及协议约定向一创投资支付财务顾问费。因大族能联未履行收购义务,且未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一创投资于2023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12)创新资本与大族能联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7年7月,创新资本以3,344.47万元受让上海市鼎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大族能联作为第一大股东出具股权收购承诺。由于大族能联未履行收购义务,创新资本于2023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13)其他。 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动起诉的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或未执行完毕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不含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无自有资金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类案件)1起,涉案金额(本金)约为72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案件1起,涉案金额(本金)约为4万元。
来源: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DGZX-R【2024】00919)
股票质押业务方面,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不断处置存量项目风险,同时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满足优质客户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2021~2023年末及2024年3月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分别为5.29亿元、3.00亿元、4.17亿元和4.77亿元,2023年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无新增违约情况。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何巧女、曹永贵等企业及自然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1)子公司华安嘉业(原“华富嘉业”)涉诉事件。
2013年4月16日,华安嘉业与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骥生物”)主要股东郑忠勋、冯平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华安嘉业拟向骐骥生物增资3,000万元,同时对其他拟增资股东的增资方案进行了约定,郑忠勋、冯平负责督促其他拟增资股东资金到位。为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2013年5月3日,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郑忠勋、冯平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国风生物”)将其持有的舒城县天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质押给华安嘉业,并办理了相关质押手续。《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除华安嘉业拟增资款已到位外,其他拟增资股东的增资方案尚未履行,骐骥生物和郑忠勋、冯平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华安嘉业拟增资款项形成了骐骥生物对华安嘉业事实上的欠款。2014年8月16日,华安嘉业与骐骥生物和郑忠勋、冯平签订了《还款协议》,骐骥生物承诺以现金方式分批偿还欠款;郑忠勋、冯平为骐骥生物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骐骥生物、国风生物为偿还华安嘉业欠款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但因骐骥生物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担保人也未能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华安嘉业依法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骐骥生物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按年利率15%标准自2013年4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成本,请求判令被告郑忠勋、冯平、国风生物承担相应担保责任。2014年11月25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六民二初字第005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本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国风生物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1月9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5年1月29日,华安嘉业针对该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2月形成一审判决,判令骐骥生物向华安嘉业支付欠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相应资金成本,郑忠勋、冯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26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7年8月,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18年1月18日开始,华安嘉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资金扣划、房产处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一系列执行申请,被告郑忠勋、冯平、骐骥生物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金永,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现金129,669.84元已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已查封股票资产,考虑到股市行情不佳,暂不做变卖处理,保持查封状态,法院执行庭认为骐骥生物案件立案执行后,已查询了4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现金、金融资产、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少量现金、股票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9月13日向华安嘉业送达《执行裁定书》(2017皖01执279号之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华安嘉业得知被执行人郑忠勋妻子刘淑侠名下存在房产信息,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2019年10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并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忠勋、冯平名下已查封房产。华安嘉业同时向被执行人相关利害关系人衍生提起两项代位诉讼。其中债权代位权诉讼已结案,另一代位诉讼一审代位析产诉讼蜀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已于2020年12月28日开庭,2021年6月24日收到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柏傲寒名下证券账户中的净资产及购买的基金份额系柏傲寒及冯平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冯平享有50%的份额。华安嘉业已于2021年6月29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7日,合肥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截至2023年12月,骐骥生物案件华安嘉业累计已回收793.3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减值政策对上述业务计提单项减值准备22,082,556.87元。
2)经纪客户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涉诉事件。
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淳信”)作为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涉案基金”)的管理人在本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委托公司为其提供经纪服务。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其所质押债券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调折算率,造成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发生欠库。公司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六条之规定代为垫付资金。2020年3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淳信清偿公司垫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7,467万元,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中作为涉案基金100%份额持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26号受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4月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2,871.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4月24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对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存有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及银行存款的冻结。2020年6月,一审中止审理。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787号,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北京淳信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的财产向华安证券偿还透支款299,591,114.78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垫付资金为基数,自垫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82,160,589.82元,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299,591,11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的财产向华安证券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确认被告北大资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券中的本金及计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22年1月10日,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8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皖民终687号,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276元由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案已于2022年10月9日获合肥市中院强制执行立案。当前处于财产处置过程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减值政策对上述业务计提单项减值准备100,197,661.88元。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诉事件。
2021年6月,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华安证券-阳光城集团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将基础资产的足额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账户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本金。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承担差额金额516,205,479.45元。2022年7月,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华安证券-阳光城集团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合肥市中级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7月15日,合肥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皖01民初1140号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16,205,47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其他等值财产。该案已保全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5亿元股权(轮侯查封)。原定于2022年10月14日开庭,因阳光城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已延期审理。2022年10月8日,合肥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皖01民初1140号之一裁定驳回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阳光城集团对裁定不服,已经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裁定,阳光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的判决书生效后,公司已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承销的公司债券违约情况如下:由公司承销发生违约的债券为远高(155041)、远高(155206)、19远高02(155739)三只债券。前述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情形,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共有14位投资者因上述事件起诉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本金10,673.5万元。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其中华汇人寿案、外贸信托案、中信信托案、杭州太乙案已完成二审开庭审理;另外六案因和解撤诉;2024年新增四案,一案已开庭审理,两案撤诉(其中一件因和解撤诉),一案已和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华西证券尚未了结的其他重要诉讼事项如下:
1、2019年7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向其融资1亿元。后东泰资管违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10000(本金)。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涉诉金额:判令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公司就质押股票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诉金额: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未受偿。法院裁定因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公司主承销及受托管理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涉及债券违约,先后共有14位投资者起诉公司(已立案),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述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其投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的赔偿责任。涉诉金额:10,673.5(本金)。华汇人寿案、外贸信托案、中信信托案、杭州太乙案已完成二审开庭审理,另外六案因和解撤诉;2024年新增四案,一案已开庭审理,两案撤诉(其中一件因和解撤诉),一案已和解。华汇人寿案、外贸信托案、中信信托案、杭州太乙案一审判决公司承担投资者本金1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八案撤诉。涉诉金额:七案已和解支付。
3、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与公司进行联合建设,合作方式为公司投入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投入资金。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建设资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退还了投资款8536万元。后大成置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公司已按判决要求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全部义务。大成置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大成置业将认为与公司联建D6地块二期工程存在的债权转让李某。2021年12月,公司收到开庭传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与大成置业解除联建协议时的补偿款1595.71万元及联建协议解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723.28万元。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因重复起诉驳回李某对补偿款及部分资金占用利息的起诉;同时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19万元。其后,李某和公司均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涉诉金额:约2318.99万元。已二审生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5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2014年9月12日前的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303.19万元。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4、华西证券作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述项目后终止审核,并未实际发行。投资者袁某、肖某诉求购买数知科技股票分别产生投资损失1080.51万元、133.03万元,以数知科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数知科技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要求本公司作为未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诉金额:约1213.54万元。前期肖某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两案均未开庭审理。
5、雄川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联建综合办公大楼及附属工程,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对雄川公司的违约金出具保函。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雄川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乐山商行对前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23年3月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万元。涉诉金额:5000万元。已二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求,乐山商行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
6、2018年庄某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融资10000万元,以其持有的“中装建设”股票质押,后经双方协议提前回购本金3000万元。2024年2月因庄某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7000万元(本金)。一审判决生效后庄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立案审查。涉诉金额:一审判决庄某向公司偿还7000万元,并支付融资利息、违约金等,若未能履行前述偿付义务,公司有权处置质押股票。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再审立案审查。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6397号)
截至2023年末,华西证券针对其他债权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7.28亿元,其中第二阶段2.05亿元,第三阶段5.19亿元,规模较大。
2021-2023年,公司营业支出波动下降,年均复合下降4.42%。2023年,公司营业支出同比下降7.95%,主要系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所致。从构成来看,业务及管理费是公司营业支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业务及管理费主要为职工薪酬,2021-2023年,职工薪酬年均复合下降7.96%。公司各类减值损失以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为主,2021-2023年公司各类减值损失呈波动下降趋势,年均复合下降35.47%,2023年同比下降73.89%,主要系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转回所致。其他业务成本主要是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等。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0936D-02)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截至 2023 年末,公司无对生产经营、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未决诉讼方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诉讼预期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2436M-01)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2023年末公司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金额合计6.86亿元、0.67亿港元和0.10亿美元,其中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为1.89亿元和0.10亿美元。其他重要诉讼方面,2022年1月,作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公司被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提起诉讼,判令公司对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45.71亿元。2023年9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公司2023年3月末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万家基金,新增两件以前年度发生的超过5,000万元的未结诉讼,其中作为原告涉案金额为1.42亿元;作为被告涉案金额为8.96亿元,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共赢”)被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辽中信用社”)提起诉讼,判令万家共赢对辽中信用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报告出具日,万家基金作为被告案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中诚信国际将对公司诉讼的最近进展保持关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2085号)
融资融券业务方面,公司融资业务以股东客群融资需求为业务增长点,融券业务实现券源客群全覆盖,依托产品能力和服务能力,融资融券市场份额保持领先,境外孖展业务稳健发展。但受证券市场行情和交易活跃度影响,2021-2023年末,公司融资业务余额波动下降、融券业务余额持续下降,当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持续下降。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75.00%;融出资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18.92亿元,总计提比例1.57%,其中针对第3阶段(已发生信用减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6.00亿元、计提比例82.63%;融资业务强制平仓合约终止后客户尚未归还款项5.73亿元,融券业务无违约情况。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面,公司重点提升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持续优化资产质量。2021-2023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持续增长,减值准备持续转回(三年分别净转回11.94亿元、2.62亿元和8.69亿元),利息收入波动增加。截至2023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平均履约保障比例223.00%,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57.13亿元、总计提比例14.51%,其中针对第3阶段(已发生信用减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47.44亿元、计提比例97.38%。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74民初312号
原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案号:(2024)沪74民初313号
原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案号:(2024)沪74民初311号
原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镇西环路证券营业部、苏州意绘无疆广告有限公司及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苏0509民初8618号一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
刊登日期:2024-07-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吕与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现依法向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黑0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07-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洪、郭、深圳格林帕科技有限公司、黄、深圳中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夏与被告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光、曾、林荣、林平、林生、林衡、林顺、林光、徐、蔡华、杨、董、罗胜、陈丰、林、杨、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明利重生能源有限公司、汕头市天威塑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鸿光塑胶有限公司、汕头市卫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刊登日期:2024-07-29
案号:(2024)粤01民终16681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俞
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强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2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潘乃云、钱仁勇、王勇、王少飞、张洪发、赵珊、赵湘、周连碧、柴明良、蒋青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第三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苏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3-07-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川0105民初13305号
原告:李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陈等5个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3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川01民终7048号上诉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原审第三人李、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李;张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2024)辽0103民初13249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石西投资有限公司
原始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8
(2024)辽0103民初13224号
沈阳双鼎制药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原始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8
(2024)辽0103民初13221号
其他:沈阳双鼎制药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原始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8
(2024)辽0103民初13230号
其他: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C某某
原始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黑01执2310号
执行标的(元):118,663.00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黑01执2312号
执行标的(元):264,641.00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黑01执2311号
执行标的(元):538,682.00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3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晨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袁俊山、陈晓佳、初晓、邹谦、袁建伟、吕海珍、刘昱、李艳、闫松岭、张国勇、韩德梁、韩富泉、火艳玲、付强、薛永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俊举、刘梅琼、王博、王国峰、张维维、侯晓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4-08-0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8612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九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鄂01民初253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陈
被告: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等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4)闽02民终4041号上诉人江西长利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预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
刊登日期:2024-08-0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黑01民初2056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陈[撤诉]
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8个
裁判日期:2023-10-19
案号:(2023)黑01民初2106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田[撤诉]
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8个
裁判日期:2023-10-19
北京同辐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同辐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任,李林,李茹,陈群,任芳,陈欣,第三人中山易必固电子束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转入普通程序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异议证据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
刊登日期:2024-07-30
长沙湘江博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2023)京0105民初61550号原告连力(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湘江博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七知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博伟智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2
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余诉被告徐、第三人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欧、欧、胡、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第三人胡公告送达(2024)云0103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不得对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奥林华府2栋A区1单元702室房屋强制执行用以清偿徐依据(2023)云01民终11419号《民事判决书》对胡享有的债权;二、驳回原告余其他诉讼请求。
刊登日期:2024-07-31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川0107民初7786号原告何与被告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巨惠(北京)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翁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本金损失300万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翁强对被告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本金损失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634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传票及判决公告费(金额以缴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29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衡水兴业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国、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公告送达(2024)鲁030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29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26376号
原告:叶
被告: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2032号:原告刘与被告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盈润佳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
刊登日期:2024-07-29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3)辽02民初1198号
原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5
财信期货有限公司(1)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财信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4)湘09民初3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起诉状、证据。
刊登日期:2024-08-02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1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龙、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4)琼01执84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1.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三单元16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9461];2.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名下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西后侧中央绿园1#楼A单元2层2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20)屯昌县不动产权第0002014号];3.备案在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61号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职工集资住宅楼2#栋10层B1-1001室的房产(合同编号:BZ000609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
刊登日期:2024-08-0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764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梁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9-0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9143号
原告:王
被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5执恢48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33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景,卞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9-18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356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景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9-1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17民初3830号
原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9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9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8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8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9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白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洪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430,000元用于回购原告国新证券持有的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国新证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3年11月11日为1,377,875元,自2023年11月12日起以欠付股权回购款余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29 42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319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马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民终11007号
上诉人:罗
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7661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徐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孙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5)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5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毛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4号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施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徐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7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赵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9月04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伊宁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案。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54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周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4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辽0103民初13950号
原告:王,郑,赵
被告: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4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446号
原告:顾
被告: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曹建峰,天津峰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3)
案号:(2024)浙07民初594号
原告:铜陵铭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2
案号:(2024)浙07民初483号
原告:周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2
案号:(2024)浙07民初482号
原告:魏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89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0109民初6380号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369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丁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送达公告:
案号:(2024)沪74民终330号
上诉人:杨
被上诉人: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上海檀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4-08-0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同德普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张友秋、贺杰、宋洪胜、李爱国、许本法、杨宝华、张新燕、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瑞华所公告送达(2024)鲁民终523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7-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296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盛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开庭公告
原告:朱
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7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5339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汐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30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3034号
原告:朱
被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其他民事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022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金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8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南家君财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虞汇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上海浩涵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上海嘉虞汇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2997万元范围内、上海浩涵投资有限公司在1047万元范围内、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717万范围内、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597万元范围内、青岛淳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402万元范围内,对(2022)陕 0112民初 11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1068530.7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案号为(2024)京0102民初10473号,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
刊登日期:2024-07-22
河南信息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15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河南信息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科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928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邓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7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841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徐州华美琦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逯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247号
原告:马
被告: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6
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74民初219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文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石,朱,李,李,苏州世豪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30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股权投资中心)与被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能源产业基金)公司减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新疆能源产业基金公告送达(2023)新0104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新疆股权投资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96.54元,由原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26
案号:(2024)新0104民初5826号
原告:步
被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6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刑初44号
案由:涉嫌贷款诈骗
原告: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
被告:冯
法院:上海市一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4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111号
上诉人:王,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8
淄博盈科嘉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2民初28589号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淄博盈科嘉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嘉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51民初6730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张
被告: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3
上海中广云证券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4599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单
被告:上海中广云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国富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24号
原告:袁
被告:国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银科创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6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60号
案由: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原告: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周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30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75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原告:刘
被告: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8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宇创未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062号
原告:福建加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3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案号:(2022)京04民特23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君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6-13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案由: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
刊登日期:2024-07-09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号:(2024)吉0113执1365号
执行标的(元):212,953.00
执行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1
案号:(2024)苏07民终3568号
上诉人: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川0106民初4793号
原告:李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苏0213民初901号
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8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薛与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的案件
案号:(2021)京0105民初76840号等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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